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万能材料试验机一台,申报品名:万能材料试验机,申报商编:9024101000,申报总价96300美元。经海关后续核查发现,进口货物实际商编应归入9024800000。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4954.7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订货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对当事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