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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口罩等商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4 00: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8次

    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开展稽查 ,经稽查发现:1.申报品名:章老三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口罩 ,实际为医用口罩;2申报品名: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申报境内货源地泉州,实际境内货源地 分别为厦门、宁德、江西。当事人品名、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5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影 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报关单证、检测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 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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