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出口一批女士长裤、男士套头衫。申报第1项商品:女士长裤 ,数量15000条;申报第2项商品:男式套头衫,数量9830条,上述两项商品申报总价为 :14148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女士长裤11720条、男式套头衫6942条,另有120包旧毛绒 玩具未申报。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货单、出口退(免)税备案 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7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