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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纱线未办理手册核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22:56: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湖州海关驻德清办事处申领了手册,备案经营单,备案进口纱线200000千克,出口女士T恤衫1141176件,目前该手册已执行完毕尚未办理手册核销。 2023年9月13日,湖州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对当事人 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至6月3日期间在未在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 3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擅自外发染色加工, 加工完成后拉回当事人工厂进行后续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外发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保税料件(纱线) 4704.2千克。经海关计核,该批擅自外发保税料件(纱线) 货物价值人民币513985.57元。

    以上行为有手册资料、进口报关单、出库明细、外发 加工合同、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擅自将保税监管货物外发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擅自外发的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 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 条第七项第四目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按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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