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尼日利亚锌矿石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铜陵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7 16: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1次

    当事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尼日利亚锌矿石105670千克。同年3月30日,海关查验人员在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货物重量与申报不符,实际重量为116680千克,与向海关申报差距11010千克,超出申报重量的10.4%。

    经核算本案共漏缴税款5390.0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料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复印件;

    二、当事人情况说明;

    三、海关查验记录单;

    四、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重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六十一月二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