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持应急灯”共105000个, 申报单价为7美元/个,申报总价为735000美元。货物放行后,当事人自查发现价格申报错误后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于2019年7月31日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2019年9月27日海关答复不予修改。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为1.4美元/个,实际总价实际为147000美元,实际货物价格与申报不符,导致可能多退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案值为人民币405.09万元,影响出口退税数额为人民币52.66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装箱单、增值税发票、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