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塑料制品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0 20: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9次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有出口未向海关申报的塑料制品200千克、鞋400双(LuoFu牌稳步牌,其中稳步牌拖鞋涉侵权)、缝纫机两台、服装150千克、丝巾100条(AcneStudios牌,涉侵权);当事人第9项申报出口挂历4185千克,其中有挂历1000本印有“XXX”字样、有挂历996本印有“XXX”字样、有挂历1000本印有“XXX办事处”字样、有挂历500本印有“XXX区办事处”字样、有挂历1000本印有“XXX办事处”字样、有挂历1500本印有“XXX”字样,以上共有挂历5996本(册)1302千克,案发后,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出版物属于无法出具合法委印手续的境外出版物,全部为非法出版物,上述出口挂历5996本(册)是禁止出境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及出口货物中有禁止出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案件查获经过、《出口货物报关单》、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海关扣留现场笔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海关扣留(封存)清单、查问笔录、查获货物照片、陈述报告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0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