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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有机硅离型剂SS4191A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0 19:4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0次

    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有机硅离型剂SS4191A等货物一批,共4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21年10月2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企业提供的进口危险品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不符合要求。经查,第一项货物甲苯含量申报为70%,第三项货物甲苯含量为50%,第四项货物甲苯含量为50%,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进出口贸易合同》《载货清单》《发票》《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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