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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年历制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0 15: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9次

    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并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年历制品A950千克(大号日历3367本、小号日历329本)属于无法出具合法委印手续的境外出版物,全部为非法出版物,是禁止出境货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查获。

    2021年7月22日,文锦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向文锦渡海关提出申辩。

    经复核认为:本案中,文锦渡海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中有属国家禁止出境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则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印刷复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8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理由和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此,本案经申辩复核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调查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政量罚恰当,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决定予以维持原处罚意见。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扣留(封存)清单、扣留决定书、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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