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葡萄酒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9: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9次

    当事人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湾仔海关进口新西兰原产的葡萄酒8票,存在漏报文件费、拆单费、代理服务费等杂费的情形。其中,2018年6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新西兰产葡萄酒共760箱,该票货物有漏报文件费、拆单费、代理服务费等杂费的情形,还有2支装盒子200个,3支装盒子50个,共计250个葡萄酒包装盒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统计,上述8票进口货物共计漏报杂费人民币11022.52元,海关与当事人磋商的包装盒价格为人民币640.5元。漏报杂费和包装盒价格共计人民币11663.02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8票报关单漏报的杂费及250个包装盒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389.07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报关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