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送料器专用架”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9:1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1次

    2019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送料器专用架”4个、“送料器”100个,该报关单第一项“送料器专用架”申报单价为291.655JPY/个、总价为1166.62JPY,第二项“送料器”申报单价为38.5JPY/个、总价为3850JPY。经查明,该报关单第一项“送料器专用架”实际单价应为291654JPY/个、总价应为1166616JPY,第二项“送料器”实际单价应为38500JPY/个,总价应为3850000JPY。当事人申报货物价格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该批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52110.66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代理报关委托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2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