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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3-氧杂环丁酮等属于危险货物未取得相关鉴定单证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7:50: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次

    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氧杂环丁酮等货物一批经查,报关单第1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UN编号1993,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货值66.6087万元人民币,被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的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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