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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保税料件未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12: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0次

    (一)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当事人进口的保税料件用于生产,产品内销给4家单位,系几个月集中内销补税一次(除料号为1035015200的99.9357平方米滤纸未申请内销补税外),未按规定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该部分涉案货物涉及HIV重组蛋白、HIV重组抗原、N-羟基硫代琥珀酰亚胺等20种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215538.43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将进口的保税料件用于生产,产品内销给4家单位,均未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该部分涉案货物涉及HIV重组蛋白、HIV重组抗原、N-羟基硫代琥珀酰亚胺等19种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549891.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当事人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鼠抗体B、免疫球蛋白、重组乙肝表面抗原等24种商品。其中,10票报关单项下共计11种商品,申报税则号列为30021900(适用暂定税率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上述11种商品的正确税则号列应为30021400(适用暂定税率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手册备案资料、内销发票及清单、手册核销资料、补税资料及清单、财务账册、合同、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执行过程中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当事人在进口鼠抗体B、免疫球蛋白、兔抗体等商品过程中,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6.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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