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鞋等货物,出口需退税。经查验,实际货物女鞋数量为11594双,比申报数量少3856双,申报金额为84975美元,数量金额申报不实。经查,当事人受国内货主委托出口该批女鞋至乌克兰,货主在制作货物清单时将部分女鞋的单位、数量填写错误,当事人的业务员在按货主提供清单制作报关资料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实际出口数量,未尽审慎管理之责,致使发生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乌克兰出货资料、货物清单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货物退税额明细表、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从轻处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