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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机织布等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20:1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0次

    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机织布等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机织布,申报总数量为156554米,申报单价为1.5美元/米,申报总价为234831美元,为退税货物。2020年9月27日,经现场海关查验,实际机织布的数量为25669.28米,比申报少130884.72米。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

    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2、出口货物采购合同和清单;

    3、查问笔录;

    4、可多退税税款计算表;

    5、企业法人资料;

    6、当事人资料;

    7、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机织布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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