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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首饰盒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19: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5次

    2021年09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首饰盒等共12项货物。2021年09月30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发现,其中商品6项,申报为耳机/无牌|无型号,实际为耳机/BUTFULAKE牌|GH-1L型,数量与申报相符。另有未申报的口罩57200个/569千克(编码6307900010)等共6项货物一批(详见随附清单)。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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