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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进口铜饰扣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9次

    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票快递进口业务,申报商品品名为铜饰扣,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99.999元。2020年7月10日,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快件内实际进口商品为300枚镶嵌有钻石和珍珠的14K金戒指(其中14K金珍珠钻石戒指150只,14K金珍珠戒指150只),实际总价为8376美元,与申报信息不符。调查还发现,涉案150只14K金珍珠戒指商品编号应为7113191990,涉黄金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083.66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价格资料、价格评估报告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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