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该包裹项下的2件化石制品未向海关申报。经检验认定:上述2件两件化石属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核定价值125元,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申报出口时应提交批准出境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一般化石批准出境手续。
以上行为有海关业务现场移交相关资料、当事人报告、笔录、鉴定结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2件化石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