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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石英玻璃商品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30 14:32: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0次

    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68.2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81194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9730.14元。

    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100.7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24783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6022.27元。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67.35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79096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9220.21元。

    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83.26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73546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7871.58元。

    2021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116.15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102598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24931.36元。

    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51.77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45730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1112.32元。

    2021年6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68.05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80163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9479.51元。

    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为10%,增值税为13%),申报数量645.68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526971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28054.02元。

    2021年9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石英玻璃,商品税号为“7014001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数量202.35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226152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54954.91元。

    我关验核,发现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9票“石英玻璃”,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其中2020年申报进口的货物正确商品税号为“700100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申报进口的其余8票正确商品税号为“7001001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经我关计核,9票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8029.32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2号)》、《关于石英玻璃确认归类的函》、企业营业执照、闽波公司情况说明、福州庄成报关有限公司报告、深圳市大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报告、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审批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航关计字[2021]23号)、海关计税说明、税则具体条目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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