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雨衣套装等商品共计48票,存在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雨衣套装 、 化 纤 制 男 式 雨 衣 套 装 、 雨 衣 套 装 ( 上 衣 + 裤 子 ) 共 计 4 2 票 ,申报数量共计165355套,申报税则号列均为6210200000,经海关归类,套装中的裤子应归入6210400000,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70032.64元。
2、2019年10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男式雨裤共计7票,申报数量共计11586件,申报税则号列均为6210200000,经海关归类,雨裤应归入税则号列6210400000,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29103.8元。
3、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棉衣套装1票,申报数量共计2000套,申报税则号列为6210400000,经海关归类,套装中的上衣应归入税则号列6210200000,货物价值人民币155127.6元。
4、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男式棉衣1票,申报数量共计1500件,申报税则号列为6210400000,经海关归类,棉衣应归入税则号列6210200000,货物价值人民币135616元。
5、2020年4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涤纶PU雨衣套装1票,申报数量313套,申报税则号列为6210400000,经海关归类,套装中的上衣应归入税则号列6210200000,货物价值人民币30366.72元。
6、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女式雨衣套装2票,申报数量共计70套,申报税则号列均为6210400000,经海关归类,套装中的上衣应归入税则号列6210300000,套装中的裤子(裙子)应归入税则号列6210500000,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598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包装清单、成交确认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查问笔录、企业报告、归类确认复函、营业执照、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