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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货物实际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9:11: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6次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报关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出口29项商品,该票报关单申报总价57365370.80日元。5月10日,当事人向我关申请该单。该票报关单第2-29项商品单价、总价申报错误,实际总价为22818342.50日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后补清单发票等单证、增值税发票、当事人与客户往来邮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当事人报告、福州保税区保通报关有限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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