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我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女鞋,该报关单第三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拖鞋,商品编码:6404191000,申报单价:55.6346美元,申报总价:84787.2美元(折合人民币543299.42 元);第四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拖鞋,商品编码:6402992100,申报单价:26.2662美元,申报总价:84787.2美元(折合人民币543299.42 元)。经当事人自查及我关核实,第三项商品实际单价:6.4美元,实际总价:9753.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62499.12 元);第四项商品实际单价:12.6美元,实际总价:40672.8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60623.17 元)。经核实,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商品编码6404191000、商品编码6402992100项下货物出口退税率均为13%。...
日期:2022-10-30 14:56:02 阅读:51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