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女鞋实际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30 14:56: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1次

    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我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女鞋,该报关单第三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拖鞋,商品编码:6404191000,申报单价:55.6346美元,申报总价:84787.2美元(折合人民币543299.42 元);第四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拖鞋,商品编码:6402992100,申报单价:26.2662美元,申报总价:84787.2美元(折合人民币543299.42 元)。经当事人自查及我关核实,第三项商品实际单价:6.4美元,实际总价:9753.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62499.12 元);第四项商品实际单价:12.6美元,实际总价:40672.8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60623.17 元)。

    经核实,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商品编码6404191000、商品编码6402992100项下货物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发票、查问笔录、企业报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未对受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该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