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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儿童木制滑梯屋实际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22: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3次

    2020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儿童木制滑梯屋,申报税则号列为“95069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798个,申报单价为886.05美元,申报总价为707067.9美元。2020年12月28日,当事人向马尾海关提交书面报告称,该票报关单金额申报错误并申请改单。经核实,商品实际单价为134.4美元,实际总价为107251.2美元,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海关通关作业辅助系统报关单修撤处理单、出口退税备案表、增值税发票、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及可多退税款计核表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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