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报关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出口钢化安全玻璃、不锈钢制对焊件等9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不锈钢制对焊件申报数量为10223件、申报总价为2711123.2澳大利亚元。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向我关提交报告称第二项货物价格申报错误,实际总价为271123.2澳大利亚元。
以上行为报关单、往来邮件打印件、企业报告、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代理报关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