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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旗鱼”、“冻三去旗鱼”等货物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21:00: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8次

    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当事人申报出口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共涉及48票报关单,其中当事人申报出口“冻旗鱼”、“冻三去旗鱼”,共涉及12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的拉丁文为Istiophorus Platypteru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3899090,实际应该归入0303590090,总价为4023518美元,人民币价为2605.6625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冻肉鲳”、“冻鲳鱼”、“冻白鲳”,共涉及3票报关单,  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分别为Psenopsis Anomala、Pampus Cinereus、Colossoma Barchypomum,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0303893000、0303590090、0303590090,实际应该归入税号分别为0303899090、0303893000、0303899090,总价共计915504美元,人民币价共计586.7709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冻鲭鱼”,共涉及8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为Pneumatophorus Japonicu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3540000,实际应该归入0303899090,总价为1092820.5美元,人民币价为718.7932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冻鱿鱼”、“冻鱿鱼翅膀”、“冻鱿鱼块”、“冻鱿鱼片”、“冻鱿鱼肉”、 “冻鱿鱼头”,共涉及11票报关单, 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分别为Todarodes Pacificus、Dosidicus  Giga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31000,实际应该归入0307439000,总价为2770338美元,人民币价为1826.9117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鱿鱼干”,共涉及14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为Loligo Chinensi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99000,实际应该归入0307491000,总价为8572547.2美元,人民币价为5457.6654万元。

    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申报出口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共涉及50票报关单,其中当事人申报出口“冻三去旗鱼”、“冻旗鱼”,共涉及2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均为Makaira Indica,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3590090,实际应该归入0303899090,总价为555300 美元,人民币价为391.5887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冻鲳鱼”、“冻白鲳鱼”,共涉及9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分别为Xenobrama、Ephippus Orbis、Pampus Cinereus,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0303893000、0303590090、0303590090,实际应该归入税号分别为0303899090、0303899090、0303893000,总价为4083495美元,人民币价为2781.8239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冻鱿鱼”,共涉及2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为Illex Argentinu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31000,实际应该归入0307439000,总价为610400美元,人民币价为414.9307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冻鱿鱼”、“冻鱿鱼片”、“冻鱿鱼肉”、“冻鱿鱼块”、“冻鱿鱼须”,共涉及28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为Todarodes Pacificu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31000,实际应该归入0307439000,总价为5309612.1美元,人民币价为3659.2616万元;当事人申报出口“鱿鱼干”,共涉及9票报关单,上述申报商品的拉丁文为Loligo Chinensi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7499000,实际应该归入0307491000,总价为5473689.3美元,人民币价为3713.4112万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管理稽查科移交的稽查通知书、归类认定材料,企业报告、提供的编码错误汇总表及加工工艺流程等;2、企业提供的报关单;3、海关归类违法嫌疑处理告知书;4、出口退税咨询网调取的出口退税率、海关税则复印件; 5、查问笔录;6、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当事人出口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共涉及48票报关单,总价共计人民币11195.8037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因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共涉及50票报关单,总价共计人民币10961.0161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其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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