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当事人以跨境直购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清洁剂(申报品名:清洁剂,申报税则号列:3402209000,申报货值:94.077万元,包裹数:1771件,总瓶数:34220瓶)。上述货物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非医用消毒洗手液,应归入3808940090项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认定:该批货物总包裹数为1490件,总瓶数为183462瓶。
以上行为有海关移交资料、企业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检验证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以跨境直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非医用消毒洗手液品名、税则号列、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