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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短少货物完税价格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3 12:05: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3次

    2020年5月12日,平潭海关对台小额交易市场监管科对当事人进行盘仓盘库时发现,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申报免税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台贸红芭乐汁饮料(吉津)(500ml*24罐)、台贸木瓜牛奶饮料(吉津)(500ml*24罐)、台贸水蜜桃汁饮料(吉津)(500ml*24罐)在库数量与海关系统调取的库存数据不符。截止2020年5月12日,台贸红芭乐汁饮料(吉津)(500ml*24罐)短少3560罐,台贸木瓜牛奶饮料(吉津)(500ml*24罐)短少2090罐,台贸水蜜桃汁饮料(吉津)(500ml*24罐)短少1830罐。对短少的海关监管货物去向,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2020年8月27日,经平潭海关计核,上述短少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689.5元,漏缴税款共计2553.1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盘库工作记录表、涉案货物报关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企业自查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小台市场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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