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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滚珠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3:30: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3次

    2013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12日,当事人共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了61票滚珠,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2910000(出口退税率为15%),申报规格均为“用于轴承、滑轨等机械配件行业”,申报价格共计4120143.3美元。经查,上述61票滚珠实际均为气枪用BB弹,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93062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当事人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核定,上述61票BB弹的申报价格合计人民币2533.58万元。
      上述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出口BB弹,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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