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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润滑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4:33: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4次

    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润滑油,申报矿物油含量为68%,申报总价为2217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40319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润滑油中矿物油含量为82.4%,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1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规格、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且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润滑油申报价格计人民币14.9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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