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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汽车弹簧护套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1 20:35: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4次

      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当事人先后以一般贸易方式海关申报进口143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热轧弹簧合金钢棒、汽车弹簧护套等,申报总价合计1364821210日元。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进口上述143票货物过程中,漏报了EBS(紧急燃油附加费)、CAF(货币贬值附加费)等部分代理海运附加费,实际价格与申报不符。经查,上述漏报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的EBS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8830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143票货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96404716.47元,漏缴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74072.69元。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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