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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纽扣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6 20:0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9次

    2016年1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主标、贴纸、纽扣等12项货物,其中,第四项货物主标申报商品编码为5807100020,申报金额419619.36美元,申报数量为74.53千克;第五项货物贴纸申报商品编码为4821100000,申报金额为31896.8美元,申报数量为19.9千克;第十一项货物纽扣申报商品编码为9606210000,申报价格55185.19美元,申报数量为10.15千克。
      2016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衬里布、橡筋等20项货物,其中,第十项货物衬里布申报商品编码为5407520000,申报金额为人民币47250元,申报数量为13500米;第十九项货物橡筋申报商品编码为4007000000,申报价格为人民币89789.75元,申报数量为243.5千克。
      经查,上述五项货物申报价格均与实际货物价值不符:主标实际货物价值应为1520.4美元,贴纸实际货物价值为794.4美元,纽扣实际货物价值为676.8美元,衬里布实际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5元,橡筋实际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112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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