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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光纤插芯货物商品编号和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7 16:24: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4次

    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光纤插芯11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1770900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0,合计申报总价为2124.2万日元。后经海关稽查并归类认定,上述光纤插芯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367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8%。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015年3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外径同芯度加工机等设备一批,申报总价为CIF 3705万日元。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进口的紧急燃油附加费和货币贬值附加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造成漏缴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3857.54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商品归类认定书、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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