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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橡胶货物商品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21:41: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7次

    2017年02月08日,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再生橡胶,申报商品编码为4003000000。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废旧橡胶切碎片,经鉴定,该票报关单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笔录;2、代理及报关行笔录;3、商检部门检测报告;4、当事人退运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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