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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黑色再生橡胶实际为废橡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15:12: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6次

    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0票黑色再生橡胶,申报税则号列均为4003000000,申报总数量314600千克。经宁波海关查验和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上述10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均为废橡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宁波海关认定,上述废橡胶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004000090项下。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商品归类认定书、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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