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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烫金箔商品编号、价格、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3 14:1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2次

    当事人于2016年8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烫金箔一票,申报总价为FOB 7623美元。经海关调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总价为FOB 12480美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于2016年9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烫金纸一票,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620009,进口关税税率为6.5%,申报总价为FOB 450美元。经海关调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FOB 4033美元,且实际商品编号为32121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5%,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调查发现,当事人为降低进口成本,牟取不当利益,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金额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以此偷逃应纳税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以伪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烫金箔等货物17票,申报品名为烫金纸、烫金箔,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620009或3920620000,进口关税税率均为6.5%。后经海关调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2121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5%,与申报不符。其中,报关单号224420171000018420项下货物申报价格为FOB 241美元,海关经调查发现实际货物价格为FOB 2382美元,与申报不符。另经调查发现,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为FOB,实际成交方式为CNF,与申报不符。当事人进口上述17票货物,商品编号、价格、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该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核,上述2票涉及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烫金箔和烫金纸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1.46万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7108.89元;上述17票涉及商品编号、成交方式、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的烫金箔和烫金纸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65.17万元,漏缴税款共计64364.57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伪报成交价格,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烫金箔和烫金纸。鉴于走私货物烫金箔及烫金纸已被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56352.22元。

    当事人上述商品编号、价格、成交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6352.22元,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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