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鲜香蕉,申报商品编码为0803900000,申报价格为23322.96美元。上述鲜香蕉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查,该批货物中集装箱所载鲜香蕉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未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价值5830.74美元。经核,上述未经检验的鲜香蕉价值人民币372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