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海关分别申报来自美国、立陶宛的进境货物,货物品名为铜锌合金(黄铜锭,废铜熔铸),该3票货物被抽中卫生学查验,由于你公司疏忽大意,未仔细查看放行信息,将货物提离,导致集装箱及货物未经查验被运离。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宁波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