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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锑精矿未按规定核销保税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9:22: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4次

    2022年10月10,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了一批锑精矿核注清单(出口)。该批锑精矿重量为26067千克,申报总金额为7.29876万美元。在出义乌综合保税区时由于操作失误将特殊区域核放单申报成了空车。当事人不按规定核销保税货物的行为违法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进区报关单、核注清单复印件;查问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货物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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