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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无纺布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9:57: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7次

    当事人于2021年9月向海关申领了进料加工手册,手册项下进口涤纶短纤,出口无纺布。2022年5月26日,手册核销结案。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国内采购料件(安顺高伸长本白2D、四川汇维仕LMF4080#110、德辽SD白)2246.3kg制成的无纺布15069.5米用于出口核销手册,手册项下结余的保税料件涤纶短纤(1.45,38D)2246.3kg 则存放在公司仓库。

    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行为后于2022年7月12日主动向海关报明。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涤纶短纤2246.3kg,经嘉兴海关税款计核,货值5.021421万元,涉税0.789292 万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加工贸易手册相关资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出库单,库存资料,查问笔录 ,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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