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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护膝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出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国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9:30: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1次

      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护膝等一批,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护膝(单边),第2项商品名称申报为:护膝(双),商品编码均申报为:9506919000。经海关核查,实际第1项、第2项商品编码均应为:9506999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案件移交联系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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