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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香菇多糖未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12:29: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香菇多糖,申报商品编码:3913900090,申报规格型号:0|0|非透明棕色粉末|100%香菇多糖|底料来源:全新|无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无型号|签约日期:20220228|用于食品添加剂等||37339-90-5,申报数量:12000千克,申报总价:94116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码为2103909000,出口时需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应检货物未报检,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成交确认书、未退税证明、增值税发票、检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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