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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丁苯橡胶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庐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20:24: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2次

      经调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63360千克丁苯橡胶,而对应保税成品子午线小客车轮胎已于2020年8月10日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手册执行期间,保税料件项号4丁苯橡胶存在进出口时间倒挂。其中,共125条子午线小客车轮胎保税成品使用了一般贸易进口料件作为原料来源,该部分一般贸易进口料件数量为77.58千克。经计核,丁苯橡胶应补关税71.27元、增值税132.79元,合计应补税款为204.06元。

      此外,当事人手册项下工艺损耗率申报为1.65%,账册项下工艺损耗率申报为1.50%。经查,手册实际工艺损耗率为0.745%, 账册实际工艺损耗率为0.71%。根据企业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该两项工艺损耗率高报情事均系错将残次品率算入工艺损耗率,导你将应按照料件进行补税的残次品已按照边角料形式补税。

      经查,手册已完成边角料补税11625千克,实际应按边角料补税为5248.86千克,差值为6376.14千克,该部分实际为应按料件进行补税的残次品。经计核,应补关税6696.78元、增值税9315.04元。在此应补税款基础上扣除已经按照边角料补税的税款金额 1655.48元,实际应补税款合计14356.34元。

      账册已完成边角料补税2466千克,实际应按边角料补税为1167.24千克,差值为1298.76千克,该部分实际为应按料件进行补税的残次品。经计核,应补关税1611.85元、增值税2357.76元。在此应补税款基础上扣除已经按照边角料补税的税款金额320.43元,实际应补税款合计3649.18元。

    综上,当事人保税料件及保税成品进出口时间倒挂及损耗率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82432.41元,应补税款共计18209.58元。

      在海关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并缴纳案件保证金200000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营业证照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

      (二)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进出口业务专员查问笔录。当事人保税料件及保税成品进出口时间倒挂及损耗率申报不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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