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润滑油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滁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20:29: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4次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2020年1月9日至202 1年10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2710 199100"的"润滑油"共9票报关单,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6%,申报原产地为美国,涉及对美加征关税,申报重量分别为50.43千克、369.45千克、18.14千克、16千克、184.72千克、218.47 千克、773.22千克、958.01千克、941.32千克。根据商品申报要素及相关材料确认,上述9票报关单申报的"润滑油"商品编号实际应归入“340399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0%,涉及对美加征关税,企业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

      综上,本案违法货物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润滑油"3529.76千克,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256358.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10691.58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稽查随附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

      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