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塑料米商编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12:46: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2次

    1、2020年4月份至2021年10月份,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共进口货物12票,经查,实际商编:3908101190、3908901000、390890200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商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申报价格约合人民币91.70万元。
      2、2020年4月份至2021年8月份,当事人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共进口10票货物,上述货物申报商编:3908101900、3908109000、3908909000,经查,实际商编:3908909000、3908101200、3908901000,与申报不符。经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3637.68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商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6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厦门市中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