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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晶圆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5:49: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7次

    2015年7月7日,当事人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晶圆1千克,申报价格14700美元,涉及掩膜制作费及加工费共计700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该票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7298.62元人民币。2016年9月20日,当事人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晶圆1件,申报价格8750美元,实际进口晶圆2片,涉及掩膜制作费5000美元及另一片晶圆8750美元共计1375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该票申报不实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5486.4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税款核定证明书、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未如实申报价格的违规行为,因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未如实申报价格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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