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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葡萄酒资料保管不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6:09: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2018年11月13日,丽水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进口葡萄酒的价格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管上述进口报关单及与进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提供上述报关单以及与进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而当事人于3月27日,向丽水海关提交情况说明,称报关单、货物销售票据、缴款缴税单据、收付汇单证等各项记帐凭证、货物出入库单等资料,确已无法找到,无法提供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 复印件、进口报关单资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报关单及与进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保管不善,且在丽水海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书面回复无法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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