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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次级防油纸属于限制类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0:03: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2次

    2018年11月15日,当事人进口“次级防油纸”签订的数量为400吨,价格为345美元/吨 (CIF东洲)。该合同项下有两批货物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1月30日进境,共计总重量 104843千克,其中1月22日所进境的“次级未漂白防油纸卷筒纸(等外品)”当事人公司已支付相应货款6938.64美元,1月30日所进境的“次级未漂白防油纸卷 筒纸(等外品)”并未支付货款。该两批货物到港后,当事人公司得知该批货物涉及进口证件但无法取得,于2019年3月10日、3月11日办理主动退运手续时 ,以形式进口报关单申报进口上述 “次级未漂白防油纸卷筒纸(等外品)”,申报商品编码4806200000,原产地为美国总重量104843千克,申报总价格36170.84美元。2019年4月1日,杭州海关驻富阳办事处对该两批货物取样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2019年 4月29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综合判断该两批样品均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019年6月27日,经海关归类认定,该两批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47071000,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为283461.0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财务资料凭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核定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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