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液晶电视属于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庐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20:20: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5次

      经调查查明:2021年6月4日至7月10日期间,当事人将通过进料对口方式申报进口4848个液晶显示板和4848个液晶电视TCON板转卖给位于海关保税区内并已收到支付的货款。

      当事人将保税料件转卖给保税区内其他公司,并以"进料料件复出"方式向海关申报,不符合"进料件复出"监管方式规定,属于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3328592.82元。在海关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并缴纳案件保证金400000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涉案货物价值及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当事人作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企业,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应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且缴纳足额案件保证金,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〇八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