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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栅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21:2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4次

    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栅栏103.3立方米,申报税则号列为4421999090(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103.3立方米,申报总价为34089美元。2019年5月24日,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发现该票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实际税则号列为44071900(退税率为0)。经计核,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为人民币29740.27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多退税款计核表、证明;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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